北京市志愿者服务条例

2024-05-19 06:30

1. 北京市志愿者服务条例

  (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增强公民的志愿服务意识,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组织形式实施的志愿服务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志愿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市和区、县志愿者协会及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等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志愿者组织依据章程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个人可以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

  社会组织符合志愿者组织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成为志愿者组织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市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

  北京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本市志愿者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无偿、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劳动;志愿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领域和大型社会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倡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招募志愿者的,应当委托志愿者组织进行。招募境外志愿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一条 提倡对志愿服务有需求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志愿者组织获得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发布有关志愿服务的信息,组织开展培训、咨询、宣传、交流等活动。

  第十三条 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者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组织境外人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

  (二)参加志愿服务的条件;

  (三)志愿者的培训;

  (四)志愿服务成本的分担;

  (五)风险保障措施;

  (六)志愿者责任的免除;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活动。

  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为志愿者配发志愿者标志,帮助志愿者解决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实际困难。

  第十七条 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建立基本状况和服务情况的档案或者记录卡。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档案记载的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志愿者要求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商,根据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二十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二)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五)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二)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三)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志愿者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就志愿服务项目对健康及安全构成的风险以及防范这些风险的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有条件和能力的,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必要的物质保障及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市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

  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

  (一)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二)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的救助;

  (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和志愿者的奖励;

  (四)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志愿服务基金会捐赠。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引导、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民政、财政、人事、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本地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组织、志愿者以及对志愿服务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志愿服务经历者。

  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所在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和支持大学和中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应当积极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 志愿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12月5日起施行。

北京市志愿者服务条例

2. 北京市志愿者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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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增强公民的志愿服务意识,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组织形式实施的志愿服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志愿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市和区、县志愿者协会及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等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志愿者组织依据章程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个人可以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社会组织符合志愿者组织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成为志愿者组织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市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北京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本市志愿者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无偿、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劳动;志愿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领域和大型社会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倡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招募志愿者的,应当委托志愿者组织进行。招募境外志愿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一条 提倡对志愿服务有需求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志愿者组织获得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发布有关志愿服务的信息,组织开展培训、咨询、宣传、交流等活动。   

第十三条 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者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组织境外人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   
(二)参加志愿服务的条件;  
 (三)志愿者的培训;  
 (四)志愿服务成本的分担;  
 (五)风险保障措施;   
(六)志愿者责任的免除;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活动。   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为志愿者配发志愿者标志,帮助志愿者解决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实际困难。   

第十七条 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建立基本状况和服务情况的档案或者记录卡。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档案记载的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志愿者要求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商,根据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二十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二)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五)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二)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三)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志愿者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就志愿服务项目对健康及安全构成的风险以及防范这些风险的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有条件和能力的,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必要的物质保障及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市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   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   
(一)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二)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的救助;   
(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和志愿者的奖励;   
(四)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志愿服务基金会捐赠。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引导、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民政、财政、人事、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本地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组织、志愿者以及对志愿服务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志愿服务经历者。  

 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所在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和支持大学和中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应当积极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 志愿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12月5日起施行。

3. 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中国注册志愿者程序如下:1、申请人直接到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通讯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2、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3、审核合格,注册机构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志愿者证章。注册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注册志愿者编制本地管理服务号码。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志愿者义务如下: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2、每名注册志愿者根据个人意愿至少选择参加一个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3、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4、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5、在志愿者职责范围内,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6、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注册机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以及大中专院校团组织及其授权的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九条  注册程序(一)申请人直接到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通讯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2)。(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注册机构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志愿者证章。注册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注册志愿者编制本地管理服务号码。

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4. 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介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根据团十七大及《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发展规划(2014-2018)》要求,共青团中央对2006年颁行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对于进一步规范注册志愿者管理工作,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推动志愿服务项目化运作、社会化动员、制度化发展,深化青年志愿者行动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新修订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12月,媒体报道:《江苏省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出台,江苏志愿“PC+APP”信息平台同步上线。今后,只需登录注册即可成为志愿者,并享有记录自己服务信息的专属“电子身份证”。

5. 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有什么办法

法律分析:注册方法:(一)申请人直接到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通讯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注册机构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志愿者证章。注册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注册志愿者编制本地管理服务号码
注册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申请注册的,按所在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三条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共青团组织及其授权的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有什么办法

6. 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有什么办法?

法律分析:注册方法:(一)申请人直接到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通讯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注册机构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志愿者证章。注册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注册志愿者编制本地管理服务号码
注册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申请注册的,按所在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三条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共青团组织及其授权的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7. 北京志愿者怎么加入

热爱志愿服务的国科大同学们,大家好!为协同果壳er实践志愿精神,争做友谊使者,现号召大家加入国科大和各院系(本科部)的志愿者队伍。      请各位同学在电脑(PC)端或手机端完成志愿者注册并加入相应志愿团体,方便大家有效记录志愿时长。步骤流程如下,让我们一起用爱心点燃希望,在奉献中成就未来!(一)电脑(PC)端志愿注册      1、进入志愿北京官方网站:www.bv2008.cn;并点击“志愿者”选项;      2、点击“实名注册”选项;      3、点击“志愿者注册”选项,填写真实、正确的个人信息并签署协议;      4、注册成功。加入队伍      5、注册成功后,首页左上角“登录账号”,获取登录验证码,登录后找到“参加志愿团体”;      6、输入团体名称或者团体ID,点击“搜索”,找到对应团队;点击右侧橙色框“我要加入”,输入团队ID和免审密码,加入成功!(二)手机端志愿注册      1、在微信上搜索公众号“志愿北京”,并关注该公众号;      2、进入“志愿北京”公众号,找到“志愿中心”—“注册登录”(可点击链接“我要注册”查看小程序注册流程指导);      3、点击“志愿者注册”,填写真实、正确的个人信息并签署协议;      4、注册成功。加入队伍      5、注册成功后,首页右下角“志愿中心”,找到“我的首页”;      6、点击“加入团体”,输入团体名称或者团体ID并“搜索”,找到对应团队;点击“我要加入”,输入免审加入密码,加入成功!(三)志愿队伍与免审密码集中教学研究生(除海洋学院)、校本部高年级研究生与本科生需加入所属院系(本科部)的二级团体,志愿时长由各院系(本科部)进行记录;各研究所的高年级研究生和海洋学院集中教学研究生需加入一级团体“中国科学院大学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所参与校级志愿服务时长由校团委、校学生会进行记录。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会  出品      图文 / 学术实践中心      编辑 / 刘辉鸿 杨昌佳涟      责编 / 杨泽琦

北京志愿者怎么加入

8. 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有什么办法

法律分析:注册方法:(一)申请人直接到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通讯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注册机构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志愿者证章。注册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注册志愿者编制本地管理服务号码注册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申请注册的,按所在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三条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共青团组织及其授权的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